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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并表监管不仅已经纳入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最为重视的监管建设之一,也是我国银行业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
  其一,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并表监管体系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一直强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核心原则》)第24条要求,“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美国、欧盟、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并表监管均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跨境银行监管》、《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等文件;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欧盟《并表监管指令》等规定;英国FSA审慎监管手册之《并表监管指引》;香港《银行业条例》及香港金管局下发的有关监管指引。《指引》参考了大量国际文献,力求结合我国的并表监管实践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并表监管体系。
  其二,总结我国监管实践,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要求散见于相关监管规定之中,如2004年我会颁布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提出了并表要求;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对合并报表报送的频率、指标、计算方法进行了规范。《指引》将我国现行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和良好做法进行了总结,规范和统一了并表监管的要求,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随着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度改革,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大型银行在海外也设立了一些附属公司,收购兼并海外各类金融机构,并通过控股公司整合现有的及拟收购的机构,形成实质上银行集团。银行集团所包含的企业不仅仅有银行、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随着银行集团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不断增加,业务合作不断强化,银行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银行集团内部的交易和往来以及附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母银行风险状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避免银行集团的风险传染和风险蔓延,在衡量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时应更加重视并表因素,对银行集团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来源:中国银监会 责编:沙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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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19 被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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