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7日上午十时许,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的我在本庭杨德敏法官的带领下,前往“桃乡”肥城市一农村信用社扣划之前已冻结的一笔存款。
当我们把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文书递给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后,只见该工作人员一遍遍的反复敲打键盘,十分钟、二十分钟、半个小时……
时间在一分一秒的过去,很简单的一笔业务却一直没有完成。营业室在空调的作用下很是凉爽,但却没能阻止住负责办理该业务的信用社工作人员额头渗出的汗珠。间或看到该工作人员与营业室的其他人不停的窃窃私语,可却迟迟不正面回答我们催促的询问。
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我和杨法官都感到。
果不其然,在该工作人员将其营业部的领导请到以后,该领导向我们道出了实情。原来,之前法院给该信用社送达的协助冻结通知和裁定,接收人员未予在电脑系统中完成操作,法院裁定冻结的帐户已在三月份被销户,帐户内款项已不存在。对于出现的这种情况,该信用社营业部领导对法院表示道歉,并请求法院隔几日再前往办理扣划事宜。对此,杨法官和我均表示不同意,我们将新修改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其进行了说明。
十一时四十分,该信用社营业部领导在请示过相关上级领导后,终于接收了法院扣划存款的法律文书,并表示会立即处理,依法按时将扣划款项汇至法院帐户。
该信用社能够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了一笔数额不菲的罚款,也可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我们离开时,该信用社领导对我们的执行做法一再表示感谢。
作者:王洪海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编:沙野 |